关于精神权利是否入版权法引发争议。精神权利是作者对自己原创作品享有独立于版权的另一系列权利,换言之,这个权利是不会因为原作者已经放弃其作品的复制或持有权而丧失的。

根据《伯尔尼公约》(简称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精神权利是不会受原创人经济权利的影响,在作品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都可以继续声明作品原创人的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比较著名的涉及精神权利的案件是加拿大1982年的“斯诺对伊顿中心有限公司案”。多伦多伊顿中心在米高?斯诺为其商场制作的一系列雕塑上绑上红色丝带,斯诺透过法院对该商场公司发出禁令要求移除丝带,斯诺认为这些丝带破坏了他的作品的完整性。法官认同斯诺本人和其他艺术界专家的意见,认为其雕塑的完整性遭到“歪曲、破坏或更改”而“损害了原作者的荣誉或声誉”,侵犯了加拿大版权法案中赋予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引发精神权利是否入版权法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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