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品版权的产生方式,有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三种不同规则。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版权都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属于自动产生。少数国家则采用加注版权标记才能获得版权的规则。

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采取了版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对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历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摄制影视作品的主体准入方面,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进行审批,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摄制电影片,须经审批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在影视作品制作阶段,电影剧本要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视剧的选题也要先进行审批。在传播阶段,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电影由广电总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由审查机构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此外,对于引进境外的影视作品在我国境内传播,必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

因此,只有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影视作品,才可以在我国进行合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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