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身份,也就是说署名权的行使完全是由作者本人自行决定的。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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