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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