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著作权许可合同种类有哪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改编,则应明确许可改编人将作品改为何种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

深圳著作权许可合同种类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深圳著作权许可合同种类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表演的是经过演绎创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深圳著作权许可合同种类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

依据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深圳著作权许可合同种类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

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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