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

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五、北京市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应报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经审核登记的境外音像制品出版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音像制品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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