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模糊认识,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那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

美国在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

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

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二、技术手段

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

网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它还具有以下特性:

1、开放性

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网络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被全世界的人共享。

2、共享性

一般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而网络信息资源由于其数字化、网络化、分散开放性特征,所以其信息是公开、公知、公共

关键字: 知识产权 网络 技术 美国 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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