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社是否有权发行电子版?是否需向作者另行付酬?由于现代人们生活的方式的改变和进步,报刊出版社逐渐多元化,大家更趋向于采用线上和线下同时发行推广自己的品牌。出版方在签约了作者作品后,有权利决定是以网络形式发售还是作为杂志报刊书本等进入社会。法律不仅会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也会保护出版方的权益。这个事件的网站对杂志的网络原样出版,同时没有杂志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再次和作者签约的。

而到底报社要不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给电子版的发行者呢?而现在社会上的人事对此存在两种看法:第一是赞成者,他们觉得因为通过了网络传送,让更多的群众知道这个产品,增加需求,而出版商获得更多的受益,因此要向作者另行支付。

而持反对意见的报刊社认为,早期报社已经支付的金额已经包含了纸质和电子的杂志。通常人们比较赞同前者的说法,除非双方有其他的约定。

根据现有的认知观点来看,在发行“原貌版”电子杂志时龙源期刊网向报刊社支付费用包含作者的版权费的方式是合理的,因为现在普遍认为报刊社已非传统方式发行作品来增加的利益收入,就应该增加入出版者的利益。而且如果龙源期刊网只是一个发行代理的话,那二者之间是没有法律关系的,龙源期刊网只是与报刊社有关系,所以出版者的报酬应由报刊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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