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即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的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有哪些呢?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带有"作品性" 和"工具性",因此,引起了到底是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来保护的争论。软件在未进入计算机运行前,具有表达"思想'的外部形式,同其它信息符号 表现出的作品都一样。进入计算机运行时,计算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动作,去实现一定的逻辑步骤,以获得预期结果,它的功能性是无疑是软件开发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然而,传统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外部形式,并不涉及对软件的技术内容和秘密的保护,这意味着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在版权保护之外。如: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因素的构想与开发往往是整个软件开发最重要,最复杂,投入最多,耗时最长的环节,也是真正体现软件这种智力成果之创造性的关键环节。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一、只要是独立开发出来的就可以,不要求有创造性、新颖性和技术性;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二、不需要花费时间来等待享有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自动产生的;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三、著作权法不要求公开技术细节。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弊端: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四、保护的水平较低;不保护软件的技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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