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的署名权及发表权,著作权保护。署名权是标明作者身份,有助于作者版权保护。作者拥有在著作上署名的权益。从这儿可以看出来,署名权与作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项权益。

署名权的社会功用是经过使用署名权来标明作者身份,反映作者与著作的联系。说明作者在著作创造中的贡献,也让社会公众(比方读者)能对作者及其著作进行辨认。正是署名权与作者自己的不可分割性,造成了在委托创造中不能将署名权归属委托人(非作者)。否则,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这是自始无效。

在出书实践中展现的“买卖署名权”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发表权是决议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益,它具有“一次性使用完全”的特色。

通常情况下,在托付创作合同约定作品财产权归属托付人的情况下,发表权应视为已由受托人“一次性”行使结束。当然,受托人可以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示同意该作品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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