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据媒体报道,有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中指出,版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也是创新源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增强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根据版权的特点(无形性,时间性以及地域性),要完善保全制度,发挥公证在版权案件中的证据作用。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权利,以及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一个人都会碰到。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作品版权,包括口述音乐,戏剧,文字,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创作的作品。

在我们国家作品版权有一特征,就是作品创作完成版权即可生效。如何保全证据,通过固定证据来保护版权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作品进行版权保护

创作作品往往需要一个反复漫长的过程,如果把创作过程中形成的手稿大纲,以及调查记录,以及创作完成的部分内容通过保全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今后就算作品没有经过法定的登记,从未发表,在产生版权纠纷的时候也是可以赢得诉讼的关键证据。所以建议创作者最好通过保全证据来证明作者的完成时间和独立完成的过程,公证证据,不但可信度高,证明力强,在诉讼中也无需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且与其他信件,电子邮件以及时间戳的固定形式的手段相比,没有泄露和丢失的风险。

作品完成后应进行版权登记

二是体现在创作作品完成之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取得版权后,一经发表,即有可能被他人侵权盗取使用,当版权人被人侵犯的合法权益以后,第一时间把侵权事实通过公证的形式固定。通过平台传播人头数,要求立刻删除,减少对版权人的影响,有固定证据的公证书也可以进行维权赔偿。随着我国对版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版权人认识到公证在版权的权利认定,保障和维权方面的独特作用,并且通过公正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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