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理论上,对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进行公证是可行的,按照《公证法》,作品公证属于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实践中,我国公证机构办理作品公证的业务不多。公证时,需要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和作品样本。公证员审查的内容较少,相对简单,审查的重点是申请人办理作品公证的身份和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员对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等不会审查。

著作权登记是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登记机构对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的活动。我国著作权登记业务量较大,各类登记已累计达到了数百万件,且登记量呈现快速增加之势。办理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除了提交身份证明、作品样本或者软件的源程序等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交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例如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声明,委托作品的委托创作协议等。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如果存在权属争议,将不予进行登记。当然,经审查,不予登记的情形还包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等情形。故著作权登记时,需审查的内容较多,相对复杂,审查的重点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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