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大勇,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原江源县石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前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高红梅,女,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业主。

再审申请人张大勇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瓦业公司)及一审被告高红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大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宏成瓦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前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张大勇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大勇的蓄热板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63002××××.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宏成瓦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蓄热板,高红梅擅自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张大勇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宏成瓦业公司与高红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宏成瓦业公司赔偿张大勇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高红梅承担1万元;宏成瓦业公司与高红梅赔偿张大勇为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差旅费、打字复印费共计3万元;本案受理费由宏成瓦业公司与高红梅负担。

高红梅辩称:作为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的业主,其很难辨别所售商品是否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高红梅销售的蓄热板,是宏成

关键字: 白山市 专利权 双城市 蓄热 万元

上一篇:申请香港商标的条件有哪些?下一篇:织梦网站版权的修改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