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经营信息一般为客户名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本文从一则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分析,原告应该如何主张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被告陈W曾经为原告北京YY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方在离开原告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原告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被告YJ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W,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经查,被告陈W早在离职前就成立了YJ公司,从2007年8月下旬,原告陆续收到以原告信封邮寄的退信83封,信件内均有关于被告YJ公司的宣传广告纸,经至邮局查询,类似的信件有600余封。原告认为,这些信件均为两被告所寄,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特有的信封包装,并且在其广告内使用“YY”字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上海YJ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YY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信封,并在广告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原告YY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YJ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陈W停止侵犯原告YY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名单另附),直至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公开为止;

三、原告YY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原告主张的611家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第一,对于深圳W辰公司,原告提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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