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浙03刑终1451号

原公诉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谢定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苏州欧尔福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并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6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立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宋一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再次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并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定猛、宋一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1818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谢定猛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1月25日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惟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定猛及辩护人孙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至2008年间,谢定猛与时任温州市东瓯微孔过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瓯公司)生产车间主任的宋一明结识后,多次与其相谈并以利益相诱,欲从宋一明处获取东瓯公司的微孔过滤管及相关设备生产的制造工艺,后宋一明违反与东瓯公司的保密合同,将相关过滤管技术泄露给谢定猛。继而谢定猛于2008年5月注册成立苏州欧某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并顺利生产出与东瓯公司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东瓯公司经济损失。

经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公司的“刚性微孔pA过滤管”等产品所涉及的生产技术,与东瓯公司的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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