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漫长的等待,去年9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重审的彭义斌、许永金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于2010年5月6日上午在宝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重新开庭审理(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刑重字第36号),法庭调查进行到被告人举证阶段,彭先生拿出了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公证并经中国驻德国慕尼黑总领事馆认证的证据,法庭休庭。

先喘口气吧,静候公平和正义的到来。

这是二审时的辩护意见:

关于彭义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

二审辩护意见

辩护人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朱春立

尊敬的主审法官、合议庭:

贵院受理的彭义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彭义斌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认真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并参考上诉人提交法庭的二审证据,本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彭义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宝安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定性和处罚上均有失公允,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彭义斌无罪。现简述辩护意见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义斌等人侵害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是: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机电科技)享有MU3008S3A通用自动测试机的商业秘密(证据是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技术鉴定书);上诉人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该商业秘密并用于制造EXAMAT 1# pCB光板自动测试机并给精实机电科技造成重大损失(证据是被告人彭义斌、许永金的供述和证人王龙飞、李洪波、程从贵、李雄文、林全胜、刘国安、刘超文、费艾诺的证言以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招聘登记表、保密协议、atg与宝灯公司的研发协议、精实机电科技公司的加工定做合同、路德迈公司的说明以及深圳鹏信公司的评书项目报告书),本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MU3008S3A的权利主体到底是精实机电科技还是深圳市精实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电子机械)非常模糊。一审判决认定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属于精实机电科技,卷中立案材料显示,该案是由该公司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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