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商标权利人对所在地域特定自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应具备的特定品质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和判断力,在其认定涉案商品不具有该区域的特定品质,进而否定商品源于本区域的情况下,应认为其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至于涉案商品的原产地等具体要素,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地即为该商标涵盖的特定区域。否则,其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龙井茶协会)系为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专用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为维护和提升“西湖龙井”品牌,西湖龙井茶协会制定了相关规则明确了该商标的使用条件和申请程序,并对其进行宣传推广。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西湖龙井”为驰名商标。

2013年1月,西湖龙井茶协会代理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永辉起市)经公证购买了礼盒装茶叶一件,包装袋上标有“西湖龙井”简体汉字及汉语拼音,侧面写有“绿风茶园”字样,礼盒正面标有“西湖龍井”字样及其拼音,背面底部贴有“北京今茗香茶叶”标志的标签,载有:“品名:龙井茶;产地:中国浙江;出品商:北京四海缘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四海缘公司);生产企业: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巨佳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该标签右下角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龙井茶”图标。

2012年1月7日,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准予巨佳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2012年8月,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颁布证书准予巨佳公司申报的“巨佳牌”龙井茶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有效期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显示巨佳公司在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内,该公司商标是“巨佳牌”,原材料来源是钱塘产区。

西湖龙井茶协会认为,巨佳公司并非其会员,但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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