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知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常州市某灯具厂。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系被告人殷某某之妻),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某灯具厂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范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范某某在未经“亚”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亚明”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常州市某灯具厂生产假冒的“亚”牌、“亚明”牌灯具,并销售到浙江省乐清市、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等多个省市。2013年4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横山桥派出所在常州市某灯具厂现场查获型号为220V*Ip65*168-400W带有“亚”牌商标的投光灯408只、型号为220V*Ip65*300-175W带有“亚明”牌商标的投光灯204只、型号为220V*Ip65*168-175W带有“亚”牌商标的投光灯122只、型号为220V*Ip65*168-400W带有“亚”牌商标的投光灯51只、型号为Ip65带有“亚”牌商标的投光灯玻璃片680片、型号为220V*Ip65*168-1000W带有“亚”牌商标的投光灯136只、型号为220V*Ip65*168-400W带有“亚明”牌商标的投光灯221只、型号为220V*Ip65*168-250W带有“亚”牌商标的投光灯294只、型号为220V*Ip65*TG300带有“亚明”牌商标的投光灯76只、型号为Ip65带有“亚明”牌商标的投光灯玻璃片506片,总价值人民币73856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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