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案葡萄酒上使用了“YYY”商标,与原告的第x号“YYY”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该行为将误导公众。2023年3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号“YYY”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2000元。【关键词】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葡萄酒一.引言 超市销售葡萄酒使用相同商标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xx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xx市xx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xxx民初xxxx号”。二.基本案情(一)2023年8月30日公证处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xx省xx市xx区xxx南路xxx-xx号,门头名称为“xx超市”的店铺内,该店内放有“某超市”字样的证照。购买“YYY”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花费叁拾伍元,取得收据一张,并对上述商铺门头进行了拍照,将所取得物品带回公证处保管,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封存。(二)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拍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葡萄酒酒瓶上使用了“YYY红葡萄酒”文字标识,瓶身背面标识上标注“制造商:xx市xx酒业有限公司”。某公司提交发票二张,主张涉案维权公证费1000元,市场调查费10000元。三.裁判结果(一)某超市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YYY”标识与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相同,且产品的生产者不是原告,故侵犯了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超市销售了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本案中,由于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诉产品的价格等因素,以及原告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三)2023年3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号“YYY”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2000元。四.讨论(一)原告诉求:涉案葡萄酒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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