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伟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203,身份证号码×××1857,系深圳××电子市场××展销柜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屯昌县××按××村××号,身份证号码×××0324。

上诉人康伟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伟华系深圳××电子市场××展销柜经营者。该展销柜成立于2005年8月18日,经营范围为电脑配件,经营方式为零售。康伟华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王海玉于2010年3月1日与深圳××电子市场××展销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试用期1个月,王海玉工作内容为销售员。王海玉还签署了《××员工工作条例制度》、《××员工职业道德保证书》。庭审时,康伟华主张王海玉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在深圳××电子市场××展销柜工作,任专柜柜长、持股会理事长、5701店店长;康伟华还主张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需求类型、交易习惯及意向等。康伟华提交的《××损失表》显示了客户名称及手机号码,其中客户名称包括王先生、李小姐等,但无具体的客户姓名或名称。

原审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康伟华诉请保护

关键字: 商业秘密 原审 深圳 电子市场 被上诉人

上一篇:阿里巴巴 双11版权下一篇:阿里影业 小说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