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358号

原告:青岛东一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兵、张忠新。

被告:浙江中大技术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之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骏、邵建毅。

原告青岛东一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一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大技术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兵,被告中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骏、邵建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一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发起人为韩国drb国际株式会社(dongilrubberbeltco,ltd.),drb国际株式会社于1945年创立,目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企业。drb国际株式会社将其名下的商标转让给本案的原告,原告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2014年1月17日,原告接到宁波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告知原告:宁波海关已查获被告自海关出口到尼日利亚的一批“dongilsuperstar”商标的传动带,共计523箱134037件。经过原告确认,上述货物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随后原告提供了100000元的担保金,并申请海关将涉嫌侵权的物品全部扣押。2014年4月11日,宁波海关通知原告其已经将涉案的侵权产品扣押。原告认为,原告依法享有“dongilsuperstar”商标的专有权,被告大量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大公司辩称:一、被告定牌商标dongila系首次受尼日利亚客户j.s.p.internationalltd.委托在中国生产,并全部外销尼日利亚,并不在国内销售。二、被告客户已在尼日利亚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王 玲代理审判员项炳那人民陪审员陈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韩君芳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尼日利亚 杭州市 中大

上一篇:你买的“手擀面”可能不是手擀面,而是商标...下一篇:图片用作画册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