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不进行二次创作情况下使用他人著作版权是侵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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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该作品。它应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所有者根据本法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供个人学习,学习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要复制或引用已出版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出版或广播已经在政治上发表过的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 ,有关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其发表或广播;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公共聚会上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其发表或广播;

(六),用于学校教室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出版的作品的小型副本,供教学或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7)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履行公务;

(8)用于展示或保存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版本需要复制在图书馆中收集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付费;

(十)对在室外公共场所展出的用于复制,绘画,摄影和录像的设置或艺术品;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中文撰写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该作品在该国发行;

(12)将出版的作品更改为盲文。

前段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音频和视频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如果您可以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则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版权的案件

《丁丁历险记》的书籍盗版行为

在2001年5月,中国儿童出版社完全从比利时进口。彩色图画书《丁丁历险记》一书。同年7月,该机构收到了读者的一份报告,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一书中存在很多错误之处。中国儿童出版社确认这本书是盗版的。经调查,发现盗版是由对外合作部编辑钟子仁复制的,他是利用这一立场进行复制的。从事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印刷和复印工作。陈浩伪造了印刷程序,并与北京冶金工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和其他印刷公司在北京北京市金星印刷有限公司盗版印刷了漫画《丁丁历险记》 5000套。 ,北京北京市通州H庄庄西宝村装订厂将该书装订成书,违法经营超过2.7亿元。

2002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钟子仁被判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苏志坤被判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瑜被裁定犯有侵犯版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盗版的“上海城市交通地图”案

“上海城市交通地图”由上海测绘所编辑,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印刷于江苏省太仓市。该地图由公司印刷。上海测绘所拥有该地图的版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地图的专有版权。 1999年10月,薛某全抄袭并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之后,薛某权委托他人非法盗版印刷了《城市交通地图》 1.5万册,分别以每本书2.2元和2元的价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某全复制并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然后他找到了霍中光,并要求霍与他联系进行印刷。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某权单独或与被告人霍崇光一起非法印刷盗版地图达17500多份,违法经营额达到85万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版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忠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将予以追回。二审法院对“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作出最终裁定。

盗版CD的侵权

2004年5月,夏长生和何涛分别投资50,000元在南京华宏苑租了一间房屋作为营业场所,从&盗版光盘中出售。在广州和其他地方购买。 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视察时,逮捕了销售盗版CD的夏长生,何涛,当场查获23175张非法CD。张经江苏省版权局评估,侵权,复制视听产品和游戏软件共20,849,000件,淫秽CD光盘2,326张。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审判中,夏某和何某是牟利的,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发行了音乐,电影,电视作品CD和计算机软件(商标)。严重的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版权罪。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夏长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一名罪犯何涛被判处10个月监禁和8000元罚款。

高科技员工侵权案

2002年3月和4月,李和黄在高科技公司工作。此后,李先生担任高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访问网关)的开发。黄某是项目团队的研发成员。李和黄多次联系并掌握了高科技公司产品的机密文件。在李离开加入另一家公司之后,他领导了集成访问设备的研发。

有关新闻版权的知识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第31号法律于1991年6月1日发布。)

第1章总则

第1条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版权以及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鼓励创作和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促进社会

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根据《宪法》制定该法律。

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依照本法享有

的版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并根据该法律享有版权。

外国人在中国出版的作品受其与中国之间的协议或参加

国际条约的国际条约的保护,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

科学,工程和其他形式的下列作品:

(1)文学作品;

(2)口头作品;

(3)音乐,戏剧,艺术和舞蹈;

(4)艺术,摄影;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

(7)图形作品,例如地图和示意图;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版权拥有者的版权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国家机关的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

性质的文件官方翻译;

(2)时事;

(3)日历,表格,一般形式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7条在应受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科学技术作品的地方,应适用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等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

第2章著作权

第1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与此相称的其他人享有版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10条版权包括以下个人权利和财产权:

(1)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著作权,即作者对作品的身份签字权;

(3)修改的权利,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伪造的权利;

(5)使用和获取报酬的权利,即通过复制,表演,广播,展示,分发,拍摄电影

,电视,视频或改编作品来使用作品的权利,翻译,注释,编辑等;其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权。

第2节版权所有权

第11条版权归作者所有,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负责该工作的法人或

非法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进行的工作作为作者。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在作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所产生的作品应受

的版权保护,进行翻译,注释和组织,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原始作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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