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知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祖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宏高,系衢州市柯城宏高石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石材市场三区105、106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闻芳,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毛祖培与被申请人翟宏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毛祖培,被申请人翟宏高的委托代理人龚闻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11月5日,毛时丰、毛祖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美术石材及其制造工艺”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28日,专利号为ZL0214××××.9。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美术石材的制造方法,主要采用清理、雕刻、清洁、填料和表面处理步骤,其特征在于所述雕刻步骤是指在石材表面刻制成按一定布局分布的凹部,所述凹部能够形成一定的图案,所述填料为彩色粘结剂,具体步骤如下:清理:将石材表面用清水清洗,清除表面的污物后,凉干;雕刻:先在石材上按一定布局绘制图案,再将图案所在位置处的石料刻制成凹部;清洁:对凹部进行清洗,并凉干;填料:将调好的彩色粘结剂填入石料的凹部,并自然干燥;表面处理:对表面进行打磨处理。一审庭审中,毛祖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依照其专利制造的大理石样品一块,并陈述该样品系先在石材上绘制成鲤鱼及海水的图案,再将鲤鱼及海水图案所在位置处的石料刻制成凹部后填入彩色粘结剂而成。

2012年6月4日,毛祖培向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人员于同日随同毛祖培至衢州市石材市场,毛祖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位于该石材市场三区103-107号,由翟宏高经营的“广西龙达石材”店内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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