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轴承、汽车配件,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LDK”。杭州兴业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于2001年期间作为德源公司杭州总经销,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轴承等产品。2001年至2002年期间,卢燕华作为兴业公司业务员,参与经销德源公司生产的轴承产品。2004年10月14日,卢燕华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399259号“德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包括轴承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卢燕华将其所有的第3399259号“德源”注册商标许可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日升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2007年10月22日,卢燕华将该商标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备案。日升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燕华,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等。日升公司在其网站上声称其经营的品牌为“RSB/德源”,同时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主要以生产和销售“RSB”品牌轴承为主,同时代理和销售国内外各种知名品牌轴承,日升公司确认其在轴承等产品上单独使用“德源”商标。

德源公司认为,“德源”系臆造词,由其独创,最早使用于1998年,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由于卢燕华是德源公司代理商,清楚知悉德源公司企业名称“德源”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故卢燕华在其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许可他人使用“德源”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德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燕华、日升公司侵犯了德源公司的企业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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