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长春中法民事审判三庭法官总结,因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诉的案件比重很大,案由涵盖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在内的多种知识产权;销售者从个体工商户到大型综合百货公司,经营规模差异较大;被控侵权商品包含服饰、五金、电子、日用品等,种类千差万别。为促进公民增强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长春中法选取几起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予以宣传。

“某饭店”诉张某某不正当竞争

某饭店在长春市经营多年,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其发现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在其经营的长春某饭店招牌中突出使用 “某饭店”字样,并在其提供的火柴盒、单据和宣传材料中使用“某饭店”名称。某饭店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饭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竞争对手,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某饭店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长春晚报》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随意售卖“某”铁锁被告上法庭

李某某(化名)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朝阳区红旗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经营日用百货。2013年8月15日,一名顾客从他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两把铁挂锁。不成想,这两把小小的锁头日后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让李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原来,购买锁具的人是烟台某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某锁业)委托的代理律师。原告某锁业诉称,自己是“某”牌锁类商标专用权人,持有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处在有效的续展期内。1999年1月,“某”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己方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根据庭审中的证据和现场比对情况,能够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非原告生产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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